第七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