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完成人可以在成果转化前对成果权属进行分割,分割确权比例由单位决定,成果完成人所占权属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可以赋予科学技术人员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鼓励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采取技术股与现金股组合持股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技术股和现金股股权收益分配按合同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