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完善科学技术创新体制,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建立工作协调与考核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