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基金),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性技术研究、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等。对高层次创新团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公益性科技项目和平台建设,应当给予周期性稳定支持;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应当以财政投资为引导、科技金融为主渠道,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