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科技、财政、投资、产业、金融等政策协同,完善服务体系,优化管理措施,推动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