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