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照有关要求备案的,由非煤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