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