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