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采用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