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回收,减少废石、尾矿、粉尘、废水等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贮存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和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土地复垦率等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