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回收,减少废石、尾矿、粉尘、废水等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贮存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和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土地复垦率等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