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综合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能源矿产、水气矿产之外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矿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