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非煤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禁止建设区域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