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非煤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禁止建设区域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