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进入环形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或者未让已在环形路内的车辆先行的;
(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人残疾人证或者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推拉式人力车在城市主干路上行驶的;
(四)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开启照明灯光的; (五)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速度的;
(七)擅自拆除非机动车限速装置的; (八)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桥或者上跨式立交桥的;
(九)驾驶中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牵引动物的。
违反前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