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