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尊法守法和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的理念,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课程。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