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行驶记录仪、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经调查证实后,可以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