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车辆在快速路、高架道路或者上跨式立交桥通行:

特型机动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

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

铰接式客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专项作业车;

非机动车;

(五)根据道路通行管理需要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