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车辆在快速路、高架道路或者上跨式立交桥通行:特型机动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铰接式客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专项作业车;非机动车;(五)根据道路通行管理需要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