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九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