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二)气象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四)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五)灾后恢复、重建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