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