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机制。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供热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