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恢复用热手续,供热单位应当予以办理。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