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