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等信息。饮用水受到污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饮用水污染状况、处置措施和恢复供水等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