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