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应当立即派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积极化解纠纷;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院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