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