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
(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
(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行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1日
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
(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
(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行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