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一)参与搜寻、营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参与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警戒区的外围警戒;

(三)参与排除、控制灾情和险情,防范次生和衍生灾害;

(四)参与核生化救援、医疗救护、疫情防控、交通设施抢修抢建等专业抢险;

(五)参与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