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等,以及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本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