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已修改负责组织审查的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的机构,以及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协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