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犬只禁入场所的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负有制止犬只进入该场所的责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