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级地方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交通、人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重大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