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利用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鼓励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