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遗产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方案,并定期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情况进行巡查评估。

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管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