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遗产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方案,并定期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情况进行巡查评估。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管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