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监测评估、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对于价值较高的工业遗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