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协调和处理下列工作:

(一)研究部署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方案、措施;

(二)指导协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

(三)督促协调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四)协调处理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管辖异议,解决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五)研究处理上级机关督促查处的违法建设事项;

(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