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组织领导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