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为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提供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服务或者转接服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