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出售预拌混凝土单位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