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强制拆除公告应当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和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机关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