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现场调查和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查,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上发布公告,同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