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