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