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