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