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裁决。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区县(自治县)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