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第三十六条有效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