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探矿权人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储量计算,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矿产资源储量实行统一评审、备案和统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