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

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