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六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